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司法解释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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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有一条最值得关注,那就是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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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在第一眼看到这条司法解释,都会认为以后女方不能索取彩礼,因为很多人都会觉得,彩礼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实际并不是这么一回事,一句话,那就是彩礼是自愿给的,索取财物是被迫的!目前,法律虽然不提倡支付彩礼,但也没有禁止支付彩礼。

这种规定,肯定很多人都会吐槽,毕竟如今的社会,很多高价彩礼都不是男方自愿给的,完全是被迫,因为不支付高价彩礼,女方根本不会嫁。所以在很多人眼里,这两者根本没有什么差别。

确实让人感到很无奈,可是就算有一天,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彩礼,其实也无法改变当下的现状,因为法律再严明,也无法压倒人性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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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如今的情况一样,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那么一些人就要求高价彩礼,如果禁止索取彩礼,那么一些人不开价,让男方看着给,不满意就找个借口,称双方不合适,男方根本没有办法,法律同样也没有办法,毕竟人家有权利选择嫁与不嫁。

所以与其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甚至是禁止高价彩礼,还不如规定离婚时返还财物或者彩礼,比如设定一个年限,如果在男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早于这个年限离婚的,女方按照比例返还财物或者彩礼,如果年限为20年,那么一年后离婚,那么就返还95%的财物或彩礼。

甚至还可以更为苛刻,毕竟这些规定都是针对那些借婚姻谋财的人,对于真正想要结婚的人根本没有影响,他们也不会去在意这些,因为他们都是奔着白头偕老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