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汪文正)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8日发布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明确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公告明确,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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