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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即将踏入职场,在求职路上有不少“坑”,本文作者亦曾经遇到过其中一些,本文求职避坑八式,期望广播于江湖,普惠于有需求之人。

一、用工主体资格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外资企业等;

(2)个体经济组织,如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建议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可以在国家官网查询相关信息,予以确认:第一、用工单位真实存在;第二、用工单位与官网信息一致,非假冒(冒名);第三、用工单位的信用情况。

全国企业信息查询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其首页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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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

毕业生到岗后一个月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前文《毕业杀青职场入局之一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所言,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其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若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毕业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若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请注意: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这里有两个条件:第一、要求支付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也就是说最多在1年内提出要求;第二、如果已经正常支付了工资,则只能再要求支付另1倍,即最多11个月工资。

三、试用期

有些用工单位“合理利用”试用期法律规定,薅试用期员工羊毛。对单位有利的规定主要有两点:

第一、用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赔偿;

第二、试用期工资可以按“转正”后工资的80%支付。

所以,一些单位会想办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此对毕业生非常不利。在此给毕业生提示几点:

(一)试习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此外,劳动合同不能只约定试习期。

(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责任

用工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单位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单位没有考核、考核不合理、考核不合格没有再次培训等证据,即算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赔偿。

建议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查看试用期约定,考核、录用条件。

四、五险一金

职工社保公积金,俗称“五险一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二金”则包括企业年金,如下图。特别一提的是,企业年金是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只有非常不错的企业才具有的待遇,不少国企单位有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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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具有强制性,不缴纳(缴存)都将影响职工的利益,实践中存在下面情形:

第一、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甚多,法院、劳动部门、劳动仲裁委一般不处理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

第二、不缴纳或不按照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此种情况劳动部门处理。退休后影响养老待遇,法院才会处理。此时,劳动者可以以“不缴纳社保被迫离职”而要求经济补偿。注意:只有不缴纳可以,不足额缴纳不可以。

建议毕业生在就职过程中,仔细询问清楚:第一、是否缴纳社保?第二、缴纳的基数是多少?第三、是否缴存公积金?

五、入职保证金

一些不遵守国内法律的用工单位,会要求员工入职时提供“入职保证金”、“押金”或入职担保,这些情况是非法的。《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包括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变相收取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集资款(股金)等。

若毕业生遇到此情形,建议不要轻易签订劳动合同,不要轻易入职。

六、收取毕业证

一些用工单位会收取、扣押毕业生的毕业证原件和其他一些资质证书原件,此种行为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比如毕业证书原件、学位证书原件等。当然,如果只是核对复印件的真实性,核对完后归还原件,这是合法行为。

若毕业生遇到此情形,建议不要轻易签订劳动合同,不要轻易入职。

七、培训协议和服务期

一些用人单位不想优秀的毕业生离职,准备了培训协议让其签署,该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限,如果在服务期限内离职的,将赔偿高额的违约金。此种,情况毕业生需要分辨情形加以应对。培训协议介绍如下:

第一、培训协议和服务期约定,有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且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何种培训?

按照法律规定,培训是指“专项培训”,即专业技术培训,并非公司一般的通识知识的培训。非专项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

第三、违约金多少?

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计算案例:培训费项目费用2.4万元,服务期2年

服务期每月分担培训费=2.4万元/24月=1000元

若服务期在2025年6月30日到期,员工2024年12月30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已履行18个月服务期,尚需承担6个月违约金,即:

违约金=1000元/月*6个月=6000元

建议毕业生在签订培训协议时关注:第一、培训专项内容,是否是通识知识?第二、服务期限;第三、违约金金额。

八、“求职贷”骗局

有些不法分子假借高薪招聘的名义,对毕业生提出培训的要求,毕业生容易因求职心切而上当受骗。此类公司的套路如下:

第一、先以高薪或者放宽招聘条件等理由吸引毕业生前来应聘;

第二、随后以毕业生缺乏相关岗位的工作技能,以公司会对毕业生进行培训为由,要求培训费用在毕业生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后,再分期从工资里扣除;

第三、公司在毕业生入职前的“实习期”中通过网贷平台给毕业后办理了贷款,贷款理由为“培训费”,数额可能高达万元;

第四、毕业生甚至在开始并不清楚贷款的具体内容,有些公司可能说是免费培训或公司先垫付,当求职者对培训内容不满意或者对安排的工作、薪资不符合招聘时的条件想退出时,才发现背了高额的贷款。

高额贷款是以毕业生个人名申请的,不管是否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或者培训,甚至有公司中途“跑路”的,都是需要求职者本人进行偿还。而,该公司确因为给网贷公司带来“贷款业务”而获得高额提成。

虽然国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套路贷,但是难免不能净除。建议毕业生,擦亮双眼,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期望

以上“避坑八式”虽然不能完全教会毕业生规避全部风险,但是仍然希望可以流传江湖,给多数人一点益处,也算是功德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