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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今年6月1日,《上海市非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新规的实施,与每个人的出行安全息息相关,也关系到整个城市的交通秩序,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和支持。长宁律师针对发生在上海的真实案例开展解读,为大家答疑解惑。

“近几年,电动自行车越来越普及,各类因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相应呈现高发态势。”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一直以来,电动自行车凭借其经济实惠、灵活便利的特性深受青睐,成为居民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然而,因电池故障、不规范充电行为以及私自改造车辆等情况,屡屡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在新规中,着重对诸如私设充电线路、违规占用公共空间停放电动车,以及携带电动车或其电池进入电梯等行为,确立了明确的禁止条款,并确立了监管机构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非机动车进一步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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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

前不久,一位车主因违规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拿回家中充电而引发火灾,所幸消防部门处置及时,该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突发事件导致周边住户及楼栋走道不同程度财物受损。对此,警方以过失引起火灾对车主处以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

案例二

家住二楼的王某把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自家单元楼下,从自家二楼的窗户“空降”下来电源线和插线板。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其做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

律师表示,从新规中不难看出,对于初犯和无意违规的群众,以提醒和教育为主,但对于故意和屡教不改的行为,则将给予严厉处罚。同时,新规中还明确,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劝阻、制止违规充电行为,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报告执法部门。

对电动自行车车主来说,充电安全非常重要,因此,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小区或大楼的指定区域,使用专用充电设备进行充电。目前,大多数小区都已安装充电桩,方便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其费用也较为经济,以保障居民的停放和充电需求。

不仅如此,为尽力减少安全隐患,新规还加大了对从事非法改装经营性活动的处罚力度,“对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原来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居民,不要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都需要正确佩戴好头盔,不仅是为了遵守法律规定,更是为了保护骑乘人的生命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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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上海市非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新规的实施,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和支持,提升安全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居民应对身边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规劝、督促,杜绝安全隐患,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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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来源于长宁区司法局、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王 博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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