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警方依法执行公务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可仍有少数人不但不配合

还公然挑衅民警执法权威

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最终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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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瑞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快速处置一起

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案件

有效维护了民警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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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13时左右

谢坊派出所民警在

依法传唤涉嫌故意伤害的

违法嫌疑人谢某香时

谢某香丈夫郭某态度蛮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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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画面

郭某通过阻拦、围堵

搭载违法嫌疑人谢某香的执勤车

唆使老人拦车、诬陷民警打人等方式

与民警胡搅蛮缠

阻挠民警将违法嫌疑人带离现场

阻碍现场民警正常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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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画面

在增援民警、特巡警队员合力协助下

民警才将谢某香强制带离现场

整个过程持续长达1个小时

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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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阻碍执行职务的郭某

已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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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

请人民群众给予充分的理解和配合

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

甚至以暴力方法进行阻碍的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红都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