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庭审理后认为,郑某乘坐公交车,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应确保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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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454公交车急刹车受伤担责问题

本案法庭审理后认为,郑某乘坐公交车,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应确保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负有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郑某出门乘坐了公交车,途中,公交车因紧急避险急刹车,导致郑某受伤。郑某受伤住院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其他伤残情况鉴定费等,共计26586.21元。郑某【起】诉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所有损失。法庭审理后认为,郑某乘坐公交车,双方形成公交运输的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确保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车辆投了责任保险,判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的警示

当我们乘坐公交车受伤时,可以有二种选择要求公交车公司赔偿:

1.以违约为由请求赔偿,法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承运人开始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违约为由追查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损害事实客观存在,那么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也无需受害人提供证据,即使行为人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乘客举证责任轻;2.是侵权为由请求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乘客举证责任较重。

但无论选择哪个角度,有一点是需要说明的,那就是如果伤害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害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乘客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法律

1.民法典规定,乘坐公交车,公交车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2.同时规定,公交车公司要对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原因是因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