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7月1日消息(记者 易帆)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切实保障牛羊肉品供应和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管理,近期,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专门出台了《海南省引入省外活体肉用牛羊管理办法》和《省外活体肉用牛羊引入主体规定》两个新规,推动实施“点对点”引入省外活体肉用牛羊,推行牛羊集中交易和定点屠宰。

按规定,符合“点对点”引入条件的交易场所和屠宰企业通过验收并备案后,方可开展引入活动。其中,交易场所和甲类屠宰企业可直接从省外“点对点”引入活体肉用牛羊,甲类和乙类屠宰企业可从交易场所“点对点”引入活体肉用牛羊。

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引入主体条件要求,组织开展引入主体审核认定工作。其中交易场所和甲类屠宰企业的申请,需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专家组评估。

经海南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牛羊交易场所、屠宰企业,通过海南牧运通系统向所在地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点对点”引入备案。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核查交易场所、屠宰企业相关资质材料和实地勘查等方式开展审核,结合防疫条件、场地面积、实际产能等条件确定引入牛羊数量,每月将备案信息报送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规定,交易场所、甲类屠宰企业应当在牛羊启运三天前通过牧运通系统向指定通道检查站报检。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引入主体并说明理由。

牛羊入岛后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及抽样监测,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检查站将监管信息告知属地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查验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交易场所的牛羊交易时限不超过7日,第7日未离场的由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就近屠宰(自抵港之日起计算)。从交易场所调出的牛羊,仅限“点对点”调出到已备案的牛羊屠宰企业进行屠宰;牛羊到达屠宰厂(场)后,不得活体出场,应在待宰静养后24小时内屠宰完。如遇特殊情况(如台风等),港口长时间停航,该批次引入的牛羊待宰静养后的屠宰时间可以根据停航时长适当延长,原则上待宰静养后72小时内屠宰完。

新规规定,牛羊严禁半途分销或抵达屠宰企业后活体销售出场;违反规定的,属地要严格处置,并视情况取消其“点对点”引入资格;第一次取消引入资格的,半年内不得申请引入备案;第二次取消引入资格的,或者出现检测报告造假等其他严重情形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备案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规定还严格落实抽样检测及定点屠宰制度,切实规范牛羊调运行为,确保每批次牛羊均进入屠宰企业进行屠宰。同时强化信息应用监管手段,将牛羊交易场所和屠宰企业视频监控系统连接到“海南牧运通”系统,监控记录应保存2个月以上,故意删除或不保存监控记录的企业,应取消引入资格。

附:

“点对点”引入省外活体肉用牛羊交易场所(简称“交易场所”)需具备下列条件:(一)交易场所应相对独立,周围有有效的天然或人工屏障与外界隔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动物防疫条件、环评等要求;(二)交易场所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内设管理区(原则上超过200平方米)、交易区(原则上超过3000平方米)、废弃物处理区(原则上超过1500平方米),各区相对独立;(三)交易场所内不同种类交易场所相对独立(间隔300米以上);(四)交易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原则上交易场所距离种畜场和大型家畜养殖场1公里以上;(五)动物装卸场地应有防止动物逃逸的围栏、围网;须设有牢固、安全的动物装卸台,装卸场地地面应硬化,并能满足动物装卸的需要;动物装卸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六)交易场所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交易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交易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七)有完善的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应覆盖厂区进出口、交易区等区域,能清晰监控各区域情况。专人负责管理,每天检查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视频记录需保存2个月以上等。

“点对点”引入省外活体肉用牛羊屠宰企业(简称“甲类屠宰企业”)则需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海南省屠宰企业标准化评审的A级牛羊屠宰企业;(二)有完善的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应覆盖厂区进出口、待宰栏、屠宰间等区域,能清晰监控各区域情况;专人负责管理,每天检查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视频记录需保存2个月以上等。

“从交易场所‘点对点’调运牛羊屠宰企业”(简称乙类屠宰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屠宰企业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回执等合法手续;(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无害化处理协议);(三)屠宰车间应当配备致晕器、烫毛脱毛设备(羊)、悬挂输送吊轨等设备,不得落地屠宰;(四)工艺流程合理,能够防止交叉污染;(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卫生、防疫、消毒等制度,配备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六)市县需根据牛羊屠宰企业产能派驻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七)畜禽综合屠宰厂(场),须有独立的牛、羊屠宰车间;(八)有完善的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应覆盖厂区进出口、待宰栏、屠宰间等区域,能清晰监控各区域情况;专人负责管理,每天检查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视频记录需保存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