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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落地施行,该条例对于备受诟病的自动续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范,要求经营者必须在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新规正式施行,南都记者近日随机抽取了12款内容类代表性软件网文阅读APP进行评测,结果显示,总体来看,各家平台都已展示自动续费的相关协议,并提请消费者在开启自动续费前明晰操作,但仍有四成平台难以在续费服务开启前给消费者发送通知,更别提新规要求的“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备受期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落地生效,其对经营者自动续费等有较高侵权风险行为的影响成了舆论观察和评价的热点。透过上述调查可以看见,不少平台企业在自动续费等环节做出了积极的调整,采取了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改进措施,这一点令人欣慰。但也应看到,仍有相当一部分平台企业没把新规的要求当一回事,没有拿出足够的诚意履行法律责任,存在取消自动续费的观察期过长、扣费提示渠道单一、扣费提示方式缺乏显著性、程序繁琐等问题,有的平台甚至在自动续费时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消费者。

新规已经“发号施令”,明确了经营者在自动续费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但一些经营者还没做出调整,落实新规的效果不佳,距离消费者的期待尚有很大差距。或许有人会感到失望,甚至会对新规的制约力产生质疑。

徒法不足以自行,填平自动续费的坑既要靠立法也要靠循法。新规的出台只是顺应相关消费关系、消费场景、消费方式、侵权问题、维权需求等的新变化,在立法层面作出的静态调整,而新规的“疗效”如何,关键还得看动态的循法,也即看监管部门的执法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等主体的守法。

对任何一部涉及利益调整和行为约束的法律法规,难免会有相关主体存在观望、投机、侥幸、敷衍乃至抗拒等心理,这种现象符合社会治理的规律。也就是说,不能指望经营者靠自律意识不折不扣地执行消保新规的要求。监督主体必须发力,用足用好法律武器。

市场监管总局之前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就已经明确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时的显著提示义务,并明确了经营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罚则。后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做出了类似规定,且设定的罚则更严格——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不是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且是前者的“后法”和“上位法”,在后者生效后,应适用后者的处罚方式和标准。

严格执法是法律生效的坚实保障,是法律生命力的主要来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协须针对经营者的自动续费等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经营者存在未履行显著提示义务等问题,根据情节轻重,该约谈约谈,该处罚处罚,该责改责改,该曝光曝光,让经营者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倒逼经营者长记性,增强自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规范自动续费行为,严格履行显著提示等义务。同时,消费者也应积极参与对经营者的监督,发现经营者有怠于、敷衍履行显著提示义务等问题,善于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也向监管部门提供治理线索。

文l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