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谢谢你们帮我找回了现金!”
近日
群众纪大哥将一面
印有“雷霆出击 破案神速”的锦旗
送到了莒南县公安局岭泉派出所民警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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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同志,你们快帮帮我,
我的包丢了,里面有我收蒜的一万多块钱,
账本什么的也都在里面......”
![](http://dingyue.ws.126.net/2024/0702/1d5e34d1j00sfyezb000cd2008g005mg00f0009y.jpg)
报警的正是群众纪大哥
据 其描述
当日早晨他驾驶一辆蓝色货车
从河东区到莒南县岭泉镇某村收购生蒜
收购时
他顺手将包挂在了车后
收完蒜便驾车离开
包里还装着14000元现金和账本
驶出约一公里后
他才突然想起了挂在车后的背包
便立即停车查看
让他没想到的是包居然不见了
于是他赶紧调转车头沿途寻找
一直开到收蒜的村子
都没有找到丢失的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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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焦急的纪大哥
民警迅速兵分两路开展调查工作
一路快速对沿途监控展开排查
一路在周边路段商铺等地方走访调查
通过大量的排查走访
民警发现纪大哥丢失的背包被一男子捡到
遂对监控视频中男子的穿着、身形等特点展开调查
很快找到了该男子
见派出所找来
捡拾到背包的男子孙某承认了
自己在路上捡到了背包的事实
同意将背包归还
看到背包和14000元现金被找回
纪大哥激动不已
紧紧得握着民警的手,一再感谢
侵占罪(占有遗忘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侵占行为轻则违反《民法典》不当得利有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重则触犯刑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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