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己之利,纤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不仅背离了职业道德,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成功判决一起职务侵占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8.8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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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系山东A公司的销售业务员。2023年3月16日,孙某与山东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业务员,负责该公司在山东省庆云县、阳信县的销售工作。

自2023年5月22日至8月2日,孙某利用其担任A公司业务员销售面粉的职务便利,以面粉即将涨价,预存面粉款后不涨价为由,骗取客户向A公司预交面粉款,后以将面粉提出后部分私自销售的方式,侵占公司应收货款;或以自己微信收款码替换公司收款码的方式,截留客户预交的部分面粉款项。至案发,仍有3380袋面粉未向客户供货。案发后,A公司已向客户补发上述面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孙某通过上述方式,截留客户预交面粉款共计人民币25.608万元。

同期,孙某还利用A公司销售系统软件的漏洞,通过虚构客户订单、虚构收款事实、伪造提货码等方式将A公司的面粉提出后私自销售,侵吞公司应收货款。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孙某通过上述方式,侵吞公司应收货款共计33.22万元。

综上,孙某通过截留、侵吞公司应收款项的方式,侵占A公司财物共计58.828万元。孙某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非法活动,其余部分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

诉讼过程

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2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孙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将其逮捕。检察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2月4日立案审理,并于同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孙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8.828万元,继续追缴,并依法返还A公司。

典型意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侵占一旦发生,公司在报案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劳动合同证明与该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如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认定罪名时就很有可能产生争议,比如定性为盗窃罪、诈骗罪或侵占罪,而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要公司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调查证据,追回款项的难度增大许多。同时要妥善保存员工个人信息资料,一旦发生职务侵占案件,及时携带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2.职务侵占案件犯罪手段多样且集中于销售、仓管、财物、采购等环节,完善相应环节的企业管理。完善合理用人机制,对重要岗位建立一岗双人制度,必要时岗位可定期轮换;对公司管理使用的各类软件,在日常使用中及时发现漏洞,对涉及财物的事项要加强审批和审核,避免个人职权过大;及时建立客户档案,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避免发生职工欺骗客户的行为;优化健全财务、仓储、严格门卫放行等管理制度,加大安全运营能力建设投入,形成监控、警告、分析、处置及诉源的安全运营闭环流程,对交易、生产、运输等环节进行动态监控,对于交易往来,一定要及时进行账目核对,及时掌握财务情况,防止信息掌握在少数业务员手中,导致公司管理失控,账目核对应当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且应当完善监督制度,人员之间相互制衡、监督,责任到人。

3.加强对员工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员工入职及岗位培训中强化法治教育内容,对刑事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向员工宣传职务侵占案件的常见犯罪手法,如虚假报销、虚设人头冒领薪酬、虚增交易环节、虚假业务合同、钻管理制度漏洞等均在违法犯罪的范围内,使员工了解职务侵占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廉洁从业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从业规范,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企业财产,中饱私囊,将导致企业资产流失,损害企业生态,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所以从业人员无论是否受到监督,当面对金钱诱惑时,都应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