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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关键是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结果。

尚未造成这一后果的,不构成犯罪,可以治安处罚。另外,从破坏的对象来看,如果破坏的不是依法正在举行的,或者在合法集会、游行、示威开始举行前或举行完毕后破坏的,不构成本罪,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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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构成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本身要求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因而造成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人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同时认定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予以并罚。如暴力破坏集会等造成他人轻伤的,仍以本罪论处。但如造成重伤以上后果,或者乘机抢劫,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本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进行数罪并罚。如行为人针对依法举行的集会等,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本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即可,且法定刑基本相当,所以对此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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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298条规定,犯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