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杨泽 王鹏翔)“嗦粉配冰粉,好吃到根本停不下来。感兴趣的宝子们记住一定要点左下方链接购买。”某短视频平台“探店达人”发布的某米粉店探店视频你刷到了吗?有没有被“种草”?所谓“探店达人”是真探店分享还是广告宣传?日前,一场督促整治“网红”探店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公开听证会在山西省陵川县检察院召开。

今年5月,陵川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就短视频平台“探店达人”发布的推销视频开展了专项调查。检察官发现,多个“探店达人”通过“短视频+购买链接”的方式分享餐饮店铺食品口味、服务水平、团购套餐等内容,作出优质评价诱导消费者消费,却未在视频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经深入研究,该院认为“探店达人”发布的推销视频具有广告属性,其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9条“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探店视频诱导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了释法说理,行政机关针对探店视频附加购买链接且未标注“广告”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说明,“探店达人”就发布视频如何避免违法进行了咨询。

听证会后,陵川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当场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针对案涉短视频平台上的违法广告及时依法整治,消除违法情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互联网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告发布者依法经营。当天,行政机关督促涉案“探店达人”“网红达人”签订了《关于“探店达人”互联网广告行为承诺书》,明确发布广告性质的“探店视频”等互联网广告须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下一步,陵川县检察院将持续聚焦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新规有效实施的同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强化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监管,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