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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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并从事施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将这种行为表述为“挂靠”。
其中,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
被挂靠方可否以以挂靠费,管理费的名义诉挂靠方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最高院在《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黄建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等无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出借人请求借用人按照工程价款的相应比例支付收益费(挂靠费、管理费),无法律依据。
2.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挂靠人要求由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不予支持。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黄建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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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黄建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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