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未曾登记 女方曾经流产 最终分道扬镳

每日新报

恩爱的小情侣同居一年多,带着家人的祝福携手迈入婚姻殿堂,新的生活篇章就此展开。谁料婚礼后二人日渐疏远,男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日前,本市宝坻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底,小浩和小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随后的一年半时间里双方与小浩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022年6月,双方按照家乡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小浩给付小美彩礼10万元。2022年10月,小浩和小美举行结婚仪式。2023年,小美向小浩提出分手,后搬离了小浩家。

小浩诉称:“我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小美彩礼,但是小美却在未告知我原因的情况下毫无征兆地离家且长期未归,此后我多次联系小美未果。目前我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续也没有结婚的可能了,所以我要求小美返还全部彩礼。”

小美辩称:“订婚时我确实收了10万元彩礼,其中8万元用于购买起亚汽车一辆,2万元用于购买黄金首饰和拍摄婚纱照。我搬离小浩家并提出分手的原因是小浩不给我生活费,同居期间的生活费都是我打工填补的,而且小浩名下房屋的贷款是我们共同偿还的。此外,2022年准备订婚的时候,我曾经怀孕过,后因胎儿发育迟缓流产。”

宝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浩和小美于2021年底确立男女朋友关系,随后的一年半时间里双方与小浩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022年5月,小美怀孕,后因胎儿发育迟缓进行了流产手术。同年6月、10月,小浩和小美分别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直到2023年5月,小美搬离二人共同生活的处所。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登记在小美名下的起亚汽车与购买的黄金首饰归小美个人所有,但是小浩不认可小美所称的分手原因。

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综合本地区风俗、双方交往同居、孕育情况以及发生矛盾原因,法院最终判决将彩礼返还金额酌情确定为3万元,由小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小浩,驳回小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件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提供证据,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案涉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小浩和小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发生矛盾分手后,小浩请求小美返还彩礼的诉讼系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俗称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习俗,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庭审中,双方对于案涉款项的彩礼性质和具体金额均没有异议。现因婚约解除,小浩要求返还彩礼,小美应酌情予以返还。

第二,案涉彩礼返还的具体比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小浩和小美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年多,且在此期间小美曾经有过妊娠经历。如果仍然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返还彩礼,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认为本案不能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彩礼返还的唯一考量因素。

据此,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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