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就违法?哪来的道理!”

《劳动法》不是规定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违法吗?怎么员工拒绝公司加班的要求,也会被公司告上法庭?还被法庭最终判处赔偿公司1.8万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假期被要求加班

赵某和刘某都是某电子厂的质检员,他们两个年龄都比较小,在工作上偶尔会耍一些小聪明,但是工作效率极高,从来不出差错。这些领导都看在眼里,所以对于两个人偶尔的小错误,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也正是因为如此,两人在厂里是比较叛逆的,总感觉厂里的一些规章制度不合理,有时候也会正面跟领导顶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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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马上来临,厂里本来说好了要放三天假。平时赵某和刘某很少休息,好不容易假期,两人约定好了要去外地旅游,火车票也已经买好了。

可是公司临时接到一笔订单,这笔订单顾客要的比较急,必须要5月2号交货,所以领导临时决定让全厂员工加班一天,可以按三倍工资给大家发放。

可是赵某和刘某两个人合计着,如果留在厂里加班,100多元的火车票就白白浪费了,于是两个人决定拒绝加班,继续自己的旅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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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车间主任找到两个人时,两个人一口咬定,坚决不加班。这时车间主任有点火了,明确告诉两个人:“如果这笔订单不能按时完成,公司就要赔偿对方12万元,如果是因为你们两个人让公司不能如期交订单,这笔赔偿你们是需要负责的!”

赵某和刘某以为车间主任吓唬他们,还互相嘀咕着:“平时也没见我们两个这么重要呀,缺了我们两个,整个工厂就不转了?”于是两个人没把车间主任的话放在心上。

他们车间质检员只有三个人,赵某和刘某离开后只剩下一个质检员,根本忙不过来,所以导致这笔订单果然没有如期完成,最后需要赔付客户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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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损失,被要求全权负责

厂领导非常生气,严厉批评了车间主任,并要求赵某和刘某为公司承担所有的损失。

因为当时车间主任已经明确跟这两个人说明如果不加班是什么果?但是两个人依旧我行我素,所以厂里的损失是两个人故意而为之。

当车间主任提出要求赵某和刘某承担公司的损失时,两个人傻了眼,并认为厂里故意讹自己12万元,这可是他们两个打两年工才能赚到的钱,这不意味着以后要白白给厂里打工吗?

两个人坚决不同意,还因此闹着要辞职,厂领导不签字就故意旷工,再也不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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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厂因此申请了仲裁,但是却因为材料不全面被驳回了,电子厂并没有放弃,又继续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公司需要自担风险,但由于公司领导提前告知了二人不加班的后果,还提出了如果加班,就支付三倍工资的条件,这种做法是完全符合劳动法的。

所以赵某与刘某是明知公司有紧急生产任务,车间主任已经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旧拒绝加班的,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是有责任的,需要承担部分赔偿,最终判处两人赔偿公司1.8万元。

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两人虽然不服,但是由于不懂法,并没有选择上诉,最终两人无奈之下,赔偿了公司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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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赵、刘拒绝加班引发的赔偿案中,有两大法律焦点值得探讨:员工的自主权和公司的责任预告。

一、本案中的赵某和刘某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天1小时,或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次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36小时。但同时也注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从该案件中可以看出,公司确实提供了三倍工资作为加班补偿,符合上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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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令人疑惑的是,员工是否有权在知道后果的情况下选择拒绝加班?按照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员工应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加班,即使是在紧急任务的情境下。

二、本案中赵某和刘某知道了不加班的后果仍然拒绝加班,是否要承担公司的损失?

在本案中,公司明确告知赵某和刘某,如果不加班会导致订单不能按时完成,从而带来12万元的赔偿。但这种告知是否能构成对员工的法律约束?

从劳动法的角度看,这种预告显然没有强制性。然而,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示,由于公司领导提前告知了二人不加班的后果,这种做法是完全符合劳动法的。

此判决似乎给了公司一种在紧急情况下通过“预告”来为自己规避风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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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员工的权益保护是劳动法的核心原则,而不是公司的经济利益。

即便赵某和刘某知道了不加班的后果,他们的决定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员工不能因为拒绝加班而承担公司的全部损失。

结语

本案中的赔偿判决,无疑为员工权益的保护设定了一个复杂的先例。加班文化已经成为工作场所的常态,但员工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仍然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平衡,是每一个现代社会都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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