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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我们生活的世界里处处涉及法律,租房买房、求职创业、带娃养老都离不开它的约束与保护。但每当出现法律问题时,普通群众却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束手无策。与其等到我们真正遇到问题再上网查找、托人问询,不如在平时就多多积累一些实用、常见的法律知识。

2022年6月起,本号设立《锡法视界·微讲堂》栏目,定期推出以案说法小视频,以真实案例为您解答工作生活中的法律疑惑,以法官视角为您剖析每个判决背后的理论逻辑,一堂“群众身边的普法课”为您开启。

第十九期微讲堂

我们邀请到了

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罗扬

他分享的主题是

《股东为公司垫付资金,

能否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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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扬,梁溪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在商事审判条线工作10年,获梁溪区委嘉奖、无锡中院“疑难复杂矛盾化解能手”“我身边的青春榜样”“案例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他撰写的多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司法》《民法典担保制度新规则案例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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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他都带来了哪些干货内容吧~

 股东为公司垫付资金,能否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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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公司垫付资金,能否作为出资?

股东为公司垫付资金

能否作为出资

股东垫付款能否作为出资?首先,我们来看一则案例:李某、王某于2019年8月设立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由李某认缴30万元、王某认缴2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9年8月。2023年2月,刘某起诉该科技公司要求支付货款40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因科技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未发现科技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8月,刘某以李某、王某已丧失股东出资利益期限为由主张李某、王某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科技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某、王某辩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作为股东已通过替公司垫付第三方货款以及房租、员工工资的方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李某、王某的抗辩意见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股东替公司垫付资金,实质上属于股东代公司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履行完成后,股东因此取得对公司的债权,而股东出资则是股东基于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法定债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不能将股东垫付款直接视为股东出资;

其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而本案中,李某、王某所主张的垫付资金均未打入公司银行账户,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货币出资的形式要求,故对李某、王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股东出资形式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不是为公司出钱了就算作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规范出资方式,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留痕方式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避免支付给其他民事主体;

二要规范款项备注,股东在向公司账户打款时,一定要明确注明款项的用途系“投资款”或者“出资款”;

三要规范公司财务记载,在出资完毕后,应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记载入公司账册,并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四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要求公司及时办理公司实缴出资变更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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