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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何某某

性别:男       年龄:38

家庭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

所在单位:吕梁市福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2日9时15分,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一队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吕梁市福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文敏在未收到交口县相关部门下达复产复工文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动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主要证据:交政办发[2024]5号《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开采企业生产建设审批监管的意见》文件一份;现场施工作业影像资料一份;调查询问笔录 3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 0509020409026417037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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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吕梁市福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交口县水头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某某

职务:法人

邮政编码:0324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2日9时15分,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一队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吕梁市福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未收到交口县相关部门下达复产复工文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动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主要证据:交政办发[2024]5 号《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开采企业生产建设审批监管的意见》文件一份;现场施工作业影像资料一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 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 6 月 14 日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