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晚报刊登)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还要赡养曾经的养父吗?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养父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给付赡养费的案件。
基本案情
沈某与妻子郁某婚后未生育,收养沈小辉(化名)作为养子。后沈某与沈小辉矛盾日益增多,1995年开始,沈某和13岁的沈小辉不再共同生活。1997年,沈某与郁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沈小辉随郁某生活,并由沈某一次性补贴抚育费。自此,沈某、沈小辉再无往来。
如今,年迈的沈某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每年享受的农村各项补贴合计2000元。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沈小辉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沈小辉给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沈小辉对双方形成收养关系予以认可,且该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沈小辉已成年,沈某作为养父认为与沈小辉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沈小辉对此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原告对被告的抚养情况、被告的负担能力、原告享受到的补贴情况及本地生活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由沈小辉每月给付沈某生活费500元。
▌文字:吕四法庭 胡丹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陈南松
▌终审: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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