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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

电动自行车质量事关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现对我县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业自律和合法经营。

二、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三、禁止生产、销售和维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头盔。

四、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

五、禁止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或加装,特别是禁止加装、改装或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以避免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对经营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0913-3229315)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来源: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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