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我是想偷狗的,就算打伤了人也是为了逃走,怎么就成抢劫了呢?”

近日,太湖县检察院指控的一起转化型抢劫案已判决,法院采纳了该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被告人叶某某、石某某犯抢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8年12月27日晚上,叶某某与石某某二人一起吃饭喝酒,由于天冷,叶某某提出偷狗以食用狗肉暖身。饭后二人至陈某某家租住屋后,持木棍将陈某某拴在屋后窗栅的土狗打晕在地。陈某某闻声开门出来后发现叶某某、石某某二人在其院内偷狗,随即揪住叶某某。石某某为帮助叶某某摆脱陈某某的抓捕,捡起地上的一根扁担击打陈某某,陈某某仍揪住叶某某不放。叶某某为尽快摆脱揪扯逃离现场,让石某某加大力度击打,石某某听后遂加大力度用扁担击打陈某某,陈某某因疼痛难忍后松手,叶某某、石某某二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叶某某、石某某均认为自己这次只是偷一条不值钱的土狗,即使在盗窃时被发现后将前来抓捕的狗主人打伤了,也不能是抢劫罪,只认可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这是一起转化型抢劫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叶某某、石某某欲实施盗窃,形式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考虑数额),但因为二人在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了暴力,且致被害人轻伤,这就产生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叶某某、石某某为了一时口腹之欲实施盗窃,虽然盗窃的土狗价值不高,但盗窃本身就是恶劣行径,二人盗窃不成,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更是为法律所不容许,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太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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