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刘庭梅

交叉执行,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指定、提级执行,执行法院交互将本院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移交其他法院执行,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形成有力监督,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遏制滥用执行权以及执行腐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该制度为交叉执行提供了依据。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2023年10月起,全国19个省(区、市)人民法院进行交叉执行试点,包括非试点省份在内的大部分省份均已积极推动辖区异地交叉执行工作。实践证明,交叉执行在克服消极执行、防止地方保护、攻克执行难案、化解信访矛盾、加强执行监督、提高执行质效等诸多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交叉执行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如何能够更好发挥“鲶鱼效应”作用、打破执行僵局?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邀请陕西、上海、福建、吉林等地多位中基层法院院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及执行局领导参与会谈,围绕各地法院在交叉执行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方法等进行交流,分享各自的思考和感悟,同时呈现各地法院开展交叉执行的创新举措。

如何更好激活交叉执行制度效能?

“西安两级法院(以下简称“西安法院”)深刻理解上级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工作的决心和意义,切实将开展集中交叉执行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充分保障人员装备,精心谋划部署成立交叉执行专项工作小组,探索完善交叉执行机制,制订交叉执行工作方案,建立西安地区交叉执行工作台账,细化纳入交叉执行案件的条件和标准,做好交叉执行案件立案、销案、结案、统计和考核相关工作,持续推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雷介绍。

“上海一中院积极探索执行联动新路径,为破解执行难案、积案,着力构建专业化、高效化、便捷化的交叉执行工作新模式。”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朱一心介绍,该院党组要求紧密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牢牢把握总体要求,紧扣具体工作目标,确保高质量推进交叉执行工作;分管院领导一线督阵,指导执行局完善交叉执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交叉执行启动、办理标准,完善交叉执行的管理、救济机制,做实交叉执行工作方案,实质性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执行局领导当好交叉执行的“领头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奋力营造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整体推进的生动局面。

同时,该院不断拓展多元渠道,凝聚共治合力。为创新构建跨域异地交叉执行联动机制,该院与长三角城市群11家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合作论坛,交流经验,不断提升跨省域交叉执行工作协作合力,尝试探索交叉执行移送办理的标准、互动响应和回应机制。

为扩大交叉执行效果,上海一中院从多渠道、多层面完善交叉执行的救济机制,深化执源治理。与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联合召开深化执源治理研讨会,强化仲裁与执行联动,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到位率,从源头减少执行不能案件;与上海市司法局会商研究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社会救助机制,通过社会救助化解一部分刑事“执行难”积案;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与公安部门会商形成打击拒执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与监狱管理部门会商形成案件执行和减刑假释审查互通互联机制。

“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我们将交叉执行作为推动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工具、方式、手段,一体推动‘终本清仓’、执破融合、小标的涉民生案件执行等重点工作,结合基层法院辖区社情特点和执行亮点经验,创设‘交叉执行+’系列创新措施。”海沧法院院长叶炳坤介绍,该院成立交叉执行、“终本清仓”工作专班,将交叉执行作为每次执行局全体会议的第一任务进行部署安排,明确交叉执行案件类型和条件,逐一筛选、识别合适案件,对有争议、模棱两可的案件由局务会“会诊”,对“骨头案”及时研判、“对症下药”,确保交叉执行有效激活执行法律制度。

针对交叉执行案件被申请人财产在本辖区、申请执行事项为行为执行等类型案件,海沧法院法官主动向被申请人发送执前督促通知书,对涉特殊主体、群体性纠纷等案件,委托司法所、妇联、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台商协会等联合调解。

海沧法院依托与区委政法委共同建立的“三官一律”平台,明列执行法官挂钩社区清单,对于外院交叉进来的案件,特别是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或者财产处置难的案件,优先指定当事人所在社区挂钩的法官执行,通过挂钩法官与社区建立的友好关系和社区网格员查人找物优势,有效破解交叉案件执行难题。

怎样克服困难、统一思想认识?

“我院刚开始开展交叉执行工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执行员的畏难情绪和当事人的释明工作。”据海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丽菊介绍,起初,许多干警对交叉执行工作理解不全面,对交叉执行和执法办案工作的关系认识不准确,以致推动交叉执行工作的积极性不够、动力不足,效果不佳;在具体交叉执行个案中,部分当事人会有强烈的对抗情绪,认为法院在拖延时间,降低执行效率,有的甚至到法院信访。

为解决上述问题,该院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推动交叉执行工作进入常态化良性运转状态:一是建立制度,提高“认知流畅度”。该院通过出台交叉执行流程规范和要素式模板,将交叉执行的案件识别、交叉方式、进度跟踪、结果反馈等进行标准化规范,通过“以简御繁”的可操作性制度提高执行员“认知流畅度”,强化其推动交叉执行的积极性。二是个案示范,提升“司法认同度”。该院借助“法官教法官”平台,培育优秀典型案例和做法,通过经验分享,明确交叉执行的关键节点、主要难点及破解技巧,优化执行成效,做好案例宣传和交叉执行氛围的营造,以实实在在的案例向当事人释明交叉执行工作的具体机制和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交叉执行的司法认同感。

为了真正发挥交叉执行在破解执行难中的积极作用,西安法院在部署实施交叉执行工作中明确要求,报请交叉执行的基层法院要将存在不当干预、干扰的执行案件,当事人长期信访、消极执行的案件以及执行力量明显不足的案件报请指定交叉执行或提级执行。

赵雷认为,这一举措本着从执行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双方出发的角度,有助于切实发挥交叉执行的作用。

从执行法院的角度出发,赵雷认为,一方面,一些执行案件长期“久执不结”,虽然不乏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缺乏或不可执行等因素,但一定程度上也源于没有交叉执行所导致的工作思路固化、执行力量明显不足。此举既可引入更强的执行力量,又可通过不同的思路、方式,打破原案未能执行的局面,从而调动执行工作整体攻坚克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此举也摆脱了一部分案件原执行法院因为被执行人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受地方保护的影响,或者因存在一定隶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受外部权力干预,甚或是受到公职人员、内部人员、亲友等人情关系不当干扰而执行不能的包袱,使执行法官抛却顾虑,能够依据法律、事实认真有效开展执行。

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赵雷认为,很多案件当事人认为执行法官没有穷尽执行措施、消极执行,从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认同、不理解。执行工作是执行法官同当事人共同协作的工作,只有双方互信、有效沟通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执行效能。将当事人长期信访消极执行的案件交叉出去,打消了其对办案法官的疑虑,有利于化解信访矛盾、提升执行效能。

如何根据具体案件类型针对性施策?

“2023年10月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下,吉林两级法院(以下简称“吉林法院”)开始开展交叉执行工作。经过半年多的探索实践,形成了有吉林法院特色的交叉执行工作模式。”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春阳介绍,吉林法院在工作中总结归纳,形成了办理交叉执行案件“8848”工作法。实践中,吉林法院严格把握标准,明确8类案件可作为交叉执行案件,包括消极执行案件、外部干预案件、超期未结案件、可以便捷执行案件、疑难重大复杂案件、关联案件、事项委托案件、争议协调案件;严格法定程序,明确8种交叉执行方式,包括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督促执行、协同执行、集中执行、内部交叉执行、事项交叉执行、争议协调;严格办理流程,明确4种交叉执行提起路径,包括申请人申请交叉、执行法院报请交叉、中院发现交叉、省院指定交叉;严格督导调度,明确8项日常工作调度机制,包括统一领导、专班督导、领导包案、台账管理、挂图作战、完成销号、考核通报、绩效挂钩措施。

“在分配交叉执行案件时,我们主要采用‘推磨式’和‘择强式’方法。”据田春阳介绍,“推磨式”是中院将甲法院案件指令乙法院执行,乙法院案件指令丙法院执行,对指令法院不作附加条件要求。“择强式”是中院择优选择执行力量强或具备相应专业处置能力的法院执行。目前,吉林法院应用较多的是“推磨式”案件分配方法。

“对于交叉执行案件,我们探索先在内部进行‘繁简分流’。”据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范仪华介绍,该院针对一般性“执行难”案件,通过分组轮转的形式确定新的承办人,着力用新思想破旧局;针对比较难啃的重点“执行难”积案,由财产处置组轮换新的承办人,并在案件新旧交替前后组织“圆桌讨论”,梳理案件症结、提出办案新思路。同时,院、局领导发挥“头雁”作用,带头办难案、要案。

上海一中院则以“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执着,做实交叉执行。据朱一心介绍,对于一般“执行难”案件,该院尝试构建报请指定交叉执行互动机制;对于较难执行的积案,采取跨域异地交叉执行联动机制;对于团队内难有执行效果的案件,采取“换位执行”内动机制,唱好互动、联动和内动“三部曲”,真正发挥“鲶鱼效应”作用,充分释放交叉执行效能,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一些执行长期“久执不结”案件,上海一中院经仔细研判过滤后,将其纳入“换位执行”的内部交叉执行范围,组织执行骨干挂帅办理,通过优化执行思路、方式,打破原案未能执行的局面。在一起因“一房二卖”而引发纠纷的多年信访老案中,多套商铺被实际占用,法院清场困难,导致无法拍卖,执行骨干通过风险评估、反复释明、仔细研判,形成从小及大、从简至繁的工作方案,有力推动难案化解。

在内动交叉执行机制创新中,上海一中院尝试建立案件提请的警示标准、内动交叉办理流程、内动交叉效果评估和补救措施。同时,积极挖掘交叉执行外延效能,针对执行法院众多,涉案财产涉及多起刑事、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难案,积极发挥中级法院优势,与辖区法院和外省市中级法院协调会商,形成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处置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受偿顺位合理进行案款分配、各法院做好申请人工作的协同执行方案,极大提高了处置效率。针对辖区法院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长期难以推动的案件,主动提级执行,充分发挥上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示范作用。

如何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督举措?

打造政治和业务“双过硬”的执行队伍,是做实交叉执行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的基础。

为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交叉执行能力,构建交叉执行长效机制,上海一中院积极创立爱思想、乐分享的“执行思享社”,通过“执行周周学”“身边法官身边案”“青年论坛”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提升执行干警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际举措;充分发挥“领头雁”作用,执行局领导亲力亲为,主动担当,敢啃积案里的“硬骨头”,发挥交叉执行模范带头效应;全体执行干警艰苦作战,在办好初执案件的同时,通过内部交叉执行,开展3000余件终本案件的排摸梳理工作,对于新发现财产线索的案件和小标的终本案件,通过互动、联动、内动交叉执行机制的合理运用,促使案件达到挖潜增效效果,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有力促进终本案件出清。

据赵雷介绍,西安法院坚持“三统一”工作机制,强化全方位管理、指挥、协调,落实执行局局、庭、处领导包抓片区制度,对交叉执行工作进行单独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地方法院党组反馈并提出执行局长任免建议。与督查部门协作配合,对于在交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原执行法院存在的执行不规范、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一案双查”要求严肃追责问责。

“该举措有效避免了交叉执行时,移送法院不讲原则、随意性较大、趁机将问题案件移送出去、将矛盾隐患转移给其他法院的问题。通过两级法院院长、局长亲力亲为,以上率下;全体执行干警勠力同心、攻坚克难,形成强大合力,实现交叉执行工作不仅要执行得了,更要‘执行得好’。”赵雷说。

范仪华介绍,为强化监督问效,武夷山法院通过建立台账,细化案件执行阶段情况填报,对进行交叉执行的案件定时追踪评查。重点针对交叉后执行完毕的案件,组织“圆桌会议”,交流原执行与现执行工作思路及具体举措,总结经验。

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海沧法院工作专班会通过案件监测,识别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风险的案件,进行内部交叉执行,同时采取分段集约执行措施,避免“一人包到底”易受干扰的劣势。对于跨省交叉执行,该院要求承办人提前与当地法院沟通协调,获得其人力、警力支持,做到“三个一”,即至少与当事人作过一次笔录(包括电话笔录)、至少与当地法院开过一次会议、至少向局务会作过一次工作报告(包括案件背景、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困难及破解方案)。

此外,海沧法院增加“一票否决”监督考核机制,即将交叉执行工作的进展和成果作为执行法官每个季度的评先评优的前置要求,对拒绝交叉执行或者通过交叉执行发现前执行法官不作为、选择性执行等消极行为的,直接免去其当季评优资格,并移送督查室监督审查。对于交叉执行案件指标先进的干警,挂网公示,并在评奖评优和任职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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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46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