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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公司新增资本时原告请求确认股东资格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实务中因认购公司新增资本主张确认享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案件比较多,因公司增资是一个多方复合的团体法律行为,由多个主体主导或者参与完成,公司增资^^为完成后,出资人才有可能获得股东身份。公司法对该部分内容规定得不够详细,我们拟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对该法律行为的完成需要具备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作出完善规定,以统一该类纠纷的执法尺度。首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增资应召开股东会决议增资,股东会决议应当合法有效。实务中有可能存在决议因存在违法事由通过诉讼被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或者公司股东会重新作出决议,撤销了原股东会决议增资内容的情况。公司股东会决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公司增资扩股将没有依据,是否增资扩股是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法院不能越俎代庖,强行股东会作出增资扩股的决议。其次,股东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全部安排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时可能分散由几个民事主体认缴,待全部资本认缴完毕后再进行增资,保证新增全部资本都有对应的股东,完成由股东投资兑换股权的安排,之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请求增资批准。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决定增加的资本全部到位,并有相应的股东对这部分资本承担认缴责任时,才可能批准增资。全部资本必须有民事主体承担资本认购责任,是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后许可增资的实质要件,因此,在判决公司履行增资义务,确认原告股东资格时,公司的这些行为必须完成,否则,公司因不具备增资的基本条件,原告主张确认股东资格,不能支持。第三,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决定增资后,应与新认购股东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法律关系,然后开始履行合同,认购新股的股东应当向公司缴纳出资,公司对缴纳上来的出资组织验资,在符合公司登记机关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基本要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时,其必须完成了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未缴纳岀资,其主张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第四,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其出资比例,公司全体股东对新增资本有特殊约定的,符合特殊约定。《公司法(2005)》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岀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岀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时为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对保护原股东股权结构的特殊安排,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时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这条规定,否则,原告主张在合法上是欠缺的。第五,公司为其颁发了认股书•缴款凭证等或者与其签订的认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一般情况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会决定增资后,由公司与准备加入公司的民事主体签订认购合同,签发认股书,缴款收据等。公开募集股份的,按《公司法(2005)》第八十九条委托银行代收股款,银行出具收款收据,當银行再为缴款人出具证明。上述证据主要是保证原告和公司已经建立了真实合早法的认购新股法律关系。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増加注册资本,程序更加复杂,对于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应当取得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作岀支持确认股东资格的判决。对于上市公司的增资,应注意《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该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定向增资时必须经证监会核准,在未履行该批准手续前,认购新股合同未生效。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公司增资扩股有特殊规定,应按照特殊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理喻:《涉公司股东权益司法实务问题答疑——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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