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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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严格了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并做了如下要求:

一、 对纳入失信名单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

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则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继续采取措施。

通过上述震慑机制,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降低法院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二、 对以下几种情形不采取惩戒措施

1. 在法院已控制被执行人足额财产或被申请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况下,即使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和解协议,法院也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在法院已经控制被执行人足额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已获得较大清偿的可能,此时若再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明显会对被执行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2. 当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实践中,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同时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不一定会被纳入失信名单;从这个角度来看,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及惩戒力度比限制消费要严格。

三、 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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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法发〔2019〕35号)

五、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15.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16.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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