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界面新闻、潇湘晨报报道,近日,网传视频显示,一名摩托车骑手被一辆奔驰轿车车门夹住手指并被拖行,不久骑手被摔落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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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平安北京通州7月3日消息,2024年7月1日19时许,贾某(男,28岁)驾驶小客车在通州区京榆旧线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因变更车道与同向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王某(男,20岁)发生纠纷。过程中贾某强行驾车离开,王某被拖拽倒地致左手中指骨折。目前,通州公安分局已依法对贾某行政拘留。对于双方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通州交通支队已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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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潇湘晨报,贾某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7月3日,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向记者分析,从警方通报的内容来看,贾某因变更车道与同向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贾某强行驾车离开,王某被拖拽倒地致左手中指骨折。

因此,警方对贾某处以行政拘留应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贾某的行为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或符合某些条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具体来说:如果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或以上,贾某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根据该条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贾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界面新闻、潇湘晨报、@平安北京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