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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纠纷虽然争议标的额小,但具有主体多、涉及面广、积怨深、易激化等特点。近期,永昌县法院审理并高效化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后主动履行欠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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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永昌某物业公司与梁某某签订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由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内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约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梁某某缴纳了2021年8月之前的物业费,但对之后的物业费一直未缴纳。物业公司遂将梁某某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认为已经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梁某某应依约缴纳物业费。但梁某某却认为,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垃圾未及时清理清运,自己车库门损坏也无人维修,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故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法院最终判决梁某某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

宣判后,办案人员一方面 耐心为梁某某讲解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知识,讲明拒缴物业管理费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积极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要求物业公司高度重视业主需求,建议公司认真履职尽责,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业主创造良好居住环境。 判决生效后,梁某某主动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管理费。

【法官提醒】

物业纠纷是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切身利益的民生大事。产生物业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业主认为物管公司管理不到位,且存在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所以产生抵触情绪不再向其缴纳。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物业公司严格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业主主动缴纳物业费以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业主在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异议时,应尽量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后,应当积极、及时地为业主解决问题,不断改进与完善物业服务,赢得业主的满意和认可。这样才能形成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良性互动。

 物业服务持续改进 服判息诉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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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持续改进 服判息诉主动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永昌县法院 杨钰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