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据悉,2023年12月17日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被申请人何某邓的店铺为申请人周某坤提供电器和五金配件等货物的仓储和保管服务,并于每月月底盘点对账。之后何某邓单方面违约拒绝接受部分订单,双方合作产生不快。2024年5月13日,周某坤因使用需要,与何某邓约定于当天16点-17点期间搬离货物。

然而15时,还未到约定时间,何某邓店门也还未打开,周某坤在未取得何某邓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进店搬运寄存货物。何某邓发现后对其行为不满,便关门阻止并采取偏激的手段阻止其搬走货物,之后周某坤报警处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因何某邓始终拒不配合,周某坤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调解团队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发现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周某坤私自搬货物。考虑到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且具备一定的合作基础,调解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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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 事人到法院调解

6月21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何某邓表示,周某坤若是在约定时间搬离货物,他没有意见,但周某坤私自开门,怕东西丢失才不同意让其搬走货物。后调解团队告知周某坤对方的想法,并引导周某坤换位思考,通过说事理、讲情理,周某坤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经调解员耐心与双方沟通交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在调解团队的陪同下让周某坤搬离货物。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到何某邓店内清点寄存货物,清点完毕后由周某坤搬走。至此,该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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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团队陪同清点货物

在日常生活中,寄存货物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在寄存期间,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需要变更寄存条件时,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如遇到寄存货物被侵占或拒不返还等情况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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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00期】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甘秋莲

编辑:甘秋莲

审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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