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很多人表示这还用问:应扣工资=应得工资/21.75,有点法律知识的HR则表示应按照当月实际天数来计算:应扣工资=应得工资-应得工资/21.75×实际请假天数。
看到这些数据公式,有人已经懵了,笔者以实例演示一下。
譬如张三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当月请事假一天。(当月满勤为20天)
第一种:10000/21.75*19=8735.63
第二种:10000-10000/21.75*1=9,540.23
按前者标准请一天扣了1200元,而按后者标准一天扣了460元,前者相差700多元……
倘若劳动者不懂,直接会被绕进去,损失一大笔钱。
那么哪一种方法是对的?还是说两种方法都错了?
「法律解答」
笔者表示两种方法都不对。
实践中还有一种更为普遍的错误计算方式,专业HR都容易掉坑里。
应发工资=月标准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应发工资=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事假天数
这两种的计算方式和结果一样的。
仍以张三的工资为例。
10000/20*19=9500 (前者)= 10000-10000/20×1(后者)
乍一看没啥问题,但是倘若有法定节假日,这两个公式就不对了,譬如员工整月请假整个月工资就给扣完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报酬漏算了。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21.75到底要不要给算进去?
出现这问题的HR可能并没有搞清楚21.75的出处和概念。
在劳动用工实务中,HR要面临两个专业的数字:21.75和20.83。两者来自同一个文件,是两个绕不开躲不过的概念,如果长期关注工时问题的人,可能还会知道20.92,那么这一连串的数字在工时问题上都是什么意思呢?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从文件内容上可知,20.83是剔除所有节假日后的月工作天数,而21.75是剔除法定节假日后计算的日工作报酬。20.92则在该文件出台后被废止了,因为法定节假日多了一天。
聪明点的网友说到这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笔者在点评里举例的错误公式里没有把法定节假日给计算进去。
正确的常用两种方法呼之欲出:
第一种:应发工资=月标准工资÷当月应计薪天数×当月实际计薪天数
第二种:应发工资=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当月应计薪天数×当月事假天数
其中,当月应计薪天数=当月应出勤天数+当月节假日天数, 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当月节假日天数
到这笔者不再列举实例了,有兴趣的网友可以自己算下,两者的结果是否一致。
细心的朋友到这会发现20.83和21.75都没出现在公式里,是不是笔者错了?
并非如此。
倘若劳资双方发生工资报酬争议,出现存在有法定节假日且跨月或者跨季、跨年的情况,那么可以将21.75作为便于统筹计算的工具。真要锱铢必较,裁判者和代理律师都不会同意。
现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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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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