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金融纠纷持续增长态势,提高金融机构处理债务效率,连云港法院积极探索“预查废”机制,发出首批《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无需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极大缩短纠纷处理时间,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赣榆区人民法院

近日,赣榆法院发出首批13份《预查废证明》,助推金融机构加快化解不良债务,有效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推动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助力优化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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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银行向赣榆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在审查时发现其中12起案件的12名被告均有其他债务涉诉,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前已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类纠纷符合“预查废”机制的适用条件,赣榆法院向该银行发出12份《预查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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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银行另向赣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审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某已在其他法院有终本案件,符合预查废制度适用条件。 当日,赣榆法院向某商业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

海州区人民法院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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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对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在诉前调解阶段,海州区法院经查询关联案件,确定窦某因其他金钱债务纠纷,已在外地法院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遂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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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银行对田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时,海州区法院经审查,确定田某因其他金钱债务纠纷,已在海州法院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遂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

何为《预查废证明》?

在审查涉银行信用卡、金融纠纷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

与传统方式相比,符合“预查废”机制适用的案件无需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避免了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极大缩短了纠纷处理时间。

法官提醒

《预查废证明》不是《免债证明》! 《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连云港法院将进一步深化与辖区金融机构沟通,不断完善“预查废”机制,优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非诉核销”配套制度,以能动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领域高质量发展,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 | 宋莹莹

来源 | 海州区人民法院、赣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