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解析•公司篇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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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因各种原因错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情形屡见不鲜,有以为胜诉就完事了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有碍于各种关系不便立刻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基于对强执效果的疑虑而希望通过其他途径主张的,有被欠款人各种花言巧语故意耽误的,甚至有误以为律师会为自己包办等千奇百怪的情形,总之造成胜诉强制执行权的丧失,教训惨痛。

本号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到嘴的鸭子能飞了?飞了还能飞回来?申请执行时效制度及例外》已经详细介绍了申请执行时效制度,不再赘述,本期梳理《人民法院案例库》有关案例,详解法院对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裁判规则,建议收藏。

直接上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一:参照“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理,执行阶段应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具体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这一情形中,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案例名称:衡某与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入库编号:2024-17-5-203-011

裁判要旨二:生效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则上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开始对对方强制执行。故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表明其对该判决中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并同意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导致对方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且在执行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断状态。对方申请执行时前一个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案例名称: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北川某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入库编号:2023-17-5-203-009

裁判要旨三: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对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实践中虽然质量保证金一般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但质量保证金与工程款的性质、作用、支付条件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将质量保证金和工程款认定为同一债权,故裁决在先的工程款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不因质量保证金诉讼而产生中断效力。

案例名称:济南某某公司与茌平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入库编号:2024-17-5-203-050

裁判要旨四:1.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申请执行人选择性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2.恢复执行的客体是执行依据,而非首次执行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即便在首执案件中仅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其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仍可申请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人。

案例名称:林某与蒋某某执行复议案,入库编号:2024-17-5-202-046

裁判要旨五:时效抗辩权作为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被执行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可以基于被执行人的自由意志而放弃。被执行人在执行时效届满后,对剩余债务进行承认并作出分期履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作出时即到达对方,被执行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执行时效抗辩权的放弃,该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放弃其执行时效抗辩权后,执行部门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执行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在放弃时效抗辩权后又主张时效抗辩,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案例名称:吕某与孙某执行复议案,入库编号:2024-17-5-202-015

裁判要旨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可以认定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范围,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案例名称:南某某与某信托公司执行复议案,入库编号:2024-17-5-202-012

裁判要旨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签字同意对其涉案标的物进行评估,在拍卖成交前未提出时效期间异议,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又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提出抗辩,要求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瑞金市某公司、周某与丙公司执行监督案,入库编号:2024-17-5-203-044

裁判要旨八: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例名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执行监督案,入库编号:2023-17-5-203-008

裁判要旨九:民事案件确定合同债务人依据合同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相关刑事案件又认定合同债务人之外的主体以合同债务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未认定合同债务人构成犯罪并判令承担退赔责任的情况下,并不能当然排除债权人依据生效民事法律文书要求合同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执行程序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执行,但应避免债权人重复受偿。

案例名称:李某甲与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轩某某执行复议案,入库编号:2023-17-5-202-024

裁判要旨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8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受两年时效要求的限制。若原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则执行案件已经终结的不应恢复。债权受让人承继债权后,因其既不是生效判决的权利人,也不是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无权就原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及申诉。

案例名称:某银行支行与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入库编号:2023-17-5-203-019

明大律提示

第一、某种意义上说,执行难于诉讼,不仅仅体现在查找财产上,也体现在执行法律的不健全和杂乱上,对于金额较大的商事执行,建议还是聘请律师,一方面能确保执行过程中的自身权益,还有可能发现从其他方面多渠道追索的希望。

第二、社会生活错综复杂,如果一时不宜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律事实,维护自身的终极权益。

第三,因规则较多且有些裁判要旨晦涩难懂,可以关注本公众号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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