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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中止或者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法办(2014J17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

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63号)

裁判要旨:职工超岀1年申请时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应对逾期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归责于职工本人的正当事由,其申请应予受理。

被上诉人禅城劳动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被上诉人根据原审第三人邓尚艳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邓尚艳与宏达豪纺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4月24日邓尚艳在宏达豪纺织公司擅自增设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弼唐东二街23号之3楼的经营场所内,操作机器时左手中指被机器压伤的事实。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邓尚艳不属于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上诉人认定邓尚艳的伤害属于工伤,适用法规正确。上诉人还主张禅城劳动局于2008年1月23日受理邓尚艳2006年7月28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不合法。经查,根据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因宏达豪环境污染经依法登记即擅自增设营业点从事经营活动,故2006年7月28日邓尚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禅城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错列“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另外,邓尚艳在禅城劳动局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建议邓尚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后,寻求民事诉讼救济的过程中通过(2007)佛禅法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才最终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宏达豪纺织公司。故禅城劳动局2008年1月16日收到邓尚艳以宏达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从《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考量,认定由于邓尚艳已在2006年7月28日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内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且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而导致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被拖长,并在2008年1月23日受理其申请后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禅劳社认(2008)1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邓尚艳2006年4月24日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程序并无不当。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47~148页。

靖练全诉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36号)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一年申请期的规定,应理解为时效制度,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申请期是时效概念,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该条款虽未明确规定申请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但是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并结合该复函的精神,应当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的申请时效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原法律顾问戴德纯证明靖练全长年向其反映靖燕群的工伤事宜,其亦向单位汇报过。戴德纯作为第三人的法律顾问,也曾参与了第三人与靖练全之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靖练全向其反映工伤事宜,可以视为向单位主张权利,故本案中存在工伤申请时效中断的情形,靖练全于同年11月申请工伤认定,不应视为其申请超过一年的申请时效。市劳动局接到靖练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上述中断情形予以审査、确认,随后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靖燕群是否为工伤的判定。但是,市劳动局未经询问、核实,就以靖练全提岀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故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同时,为切实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限期市劳动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受理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及时履行其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就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故靖练全请求判令市劳动局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并判决驳回靖练全此项诉请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市劳动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上诉人靖练全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正确,应予维持;第二项处理不当,应予撤销。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4-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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