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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子是一起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开始的,审判程序走完之后,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

原告诉称:我于前年和去年陆续借给被告80万元人民币。迄今为止,被告仍未还钱,现要求被告返还我借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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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法院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录音中清楚地听出被告说出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原告还申请证人张某到庭作证。张某当庭作证,证明了自己曾陪同原告给被告送过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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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80万元人民币,不是原告的钱,是案外人王某的。王某通过原告介绍委托被告进行炒股,被告才收了这80万元。

之后,被告陆续将炒股的钱还给了王某。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其中两份书证,一份是王某收到50万元的收条,一份是王某收到9万元的收条。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说明是,他与原告进行该次谈话时,原告对其进行了殴打,他被迫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录音证据属违法取证,不认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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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证人张某到庭作证,称其曾陪同原告送过钱,但张某当庭表示其本人未跟随前往,对于钱有没有被告不清楚。

被告称谈话的录音时,原告对其进行了殴打,被迫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有被告单位多人证实称当日看见原告曾拿雨伞多次殴打被告。

原告确认王某收到9万元的收条上面明确表示的事实:被告尚欠王某委托炒股钱30万,因在股市被深度套牢,查询当日市值不足9万元,在王某坚持下卖掉股票,王某取走9万元。互不相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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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各自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80万元,则应就该借贷关系存在进行举证。其证人张某只证明曾陪同原告送钱,未证明原告将相关款项直接给付被告;其所做录音证据系在非正常谈话情况下录制,不足为据。被告称80万元系案外人王某所有并已全部归还,此有相关人士到庭作证,并有王某书面证据为证,故对此本院予以采信。该80万元款项既非原告所有,则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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