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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体制内的工作越来越难干,体制内的干部职工也越来越累,因为“加班文化”不正之风盛行,“文山会海”禁而不绝,“基层减负”越减越负。

在有的地区有的单位,“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已成常态,甚至有的领导喜欢周末或节假日安排工作,强行或变相挤压基层一线干部职工的休息时间。

而工作日超出8小时以外的加班渐成风气,你卷我也卷,你拼我也拼,仿佛不卷不拼就要掉队落后,仿佛不卷不拼就不是好干部好职工。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大致有两个,一个是要求越来越高,有的甚至到不切实际不通人情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地步;另一个就是多数在做无用功,在不正经的事务上反反复复,占用大量人力精力时间等等,以至于顾此失彼,把主职主业给荒废掉了。

本质上都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作祟,是某些领导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只顾着自己的政绩,而忽视基层一线的客观实际,并侵犯了干部职工的法定权益。

现行《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关于“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在同样是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进行了规定。

该实施办法除了重申了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双休规定以外,在第六条规定了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两种情形:

一个是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另一个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应当注意的是,关于第二种情形也并非没有章法逻辑,仍需要遵从法律兜底条款适用原则中的“同质性解释规则”,具体来说就是需要把握“性质相同、手段相似、后果相当”这三个标准。

因此,关于“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两种情形”的规定中,虽然后者是兜底条款,但两者是平行关系。

也就是说,第二种情形中的“紧急”应当与第一种情形的紧急程度相当,而不是领导或单位自认为紧急就是紧急,起码要达到第一种紧急的标准才算是紧急。

除此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在这个意义上,某些领导或单位在工作日8小时以外和周六周日,未达到紧急程度就随意安排干部职工加班的可能涉嫌违法,紧急情况下安排干部职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也涉嫌违法。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其中第四项规定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也有相同规定。

另外,宪法第二十条有“反对官僚主义”的条文,党章第三十六条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条款。

因此,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其实又涉嫌违纪。而这是必然的,毕竟党纪严于法律,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工作原则。

回到开篇,要遏制“加班文化”“文山会海”的歪风邪气,关键在于打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于此大胆建议,可以把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加班安排作为突破口。

以上为一己粗浅之见,不妥之处欢迎有识之士指正批评和转发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