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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自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近期,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进行全面排查,建议司法局批准了7名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家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有效维护企业正常运营,保障经济有序发展。

案件处理及检察官说法

王某是泉州某包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判决生效后,王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某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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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日常检查中,王某向鲤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诉说了他的难处。他的儿子居住在晋江,马上升高三,妻子去年因故过世,然而王某的工厂位于鲤城区,工厂既是他们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也关系到近百名工人的生计问题,工厂正常经营离不开他,他只能独自居住在鲤城区,受社区矫正区域的限制,他无法照顾孩子的学习和生活。

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剑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及《福建省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实施细则》 的规定,对于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如因正常工作需要,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因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需提供生活往来的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动产证明材料。

如何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下,保证其工厂正常运营的同时又能够照顾到孩子的生活起居呢?承办检察官开始对王某的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检察监督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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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了解王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通过调取王某家庭情况信息,询问王某及儿子、居委会成员、工厂工人,了解到王某儿子将于9月份升入高三,处于人生最关键的时刻,暑期学校也将提前上课,确实需要家人陪伴照顾。二是评估王某的社会危险性。经查阅王某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被宣告缓刑,且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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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王某作为工厂法定代表人,工厂运转离不开他,而王某儿子也确需王某的照顾。王某申请社区矫正机构一次性批准其六个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确有必要。该院结合王某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事实,与鲤城区司法局进行协调沟通,建议鲤城区司法局简化程序,批准王某经常性跨市、县(鲤城区与晋江市)活动的申请。

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剑锋

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我们督促司法局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

最终,鲤城区司法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批准王某为期六个月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一个月后,该院进行回访调查,了解到王某外出晋江期间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批准既保证了工厂的正常运转,又能照顾到其儿子的学习生活。

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剑锋

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鲤城区人民检察院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与核查,依法依规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实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也促进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本期文案:李剑锋

李鲁琪

本期编辑:苏 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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