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司法程序,迥异于英美法系,似乎缺乏“法官陈词,各抒己见”这样的平台。不过,上古时代有“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即通过集体议事的方式,裁决疑难问题。秦汉时代,不仅中央朝廷的群臣集议比比皆是,郡县听讼断狱也每有“吏议”。唐宋以降,集议被进一步约束于法制的框架之中,而不再随意使用。但每逢大案,仍有高质量的法理研讨。这正是本书“朝堂辩论”的法理来源。

“洞穴公案”解题

文 | 秦涛

我把这个虚构的新案例,命名为“洞穴公案”。以下作三点解题。

第一,什么是“公案”?

“公案”是一个传统词语。本义是官府的办公桌,后来用于指代办公桌上堆积的案牍,尤其包括案件。

再进一步,引申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为聚讼纷纭、难以裁断的案件。

近人文章中常说的“一桩大公案”“文坛公案”之类,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宋元以来,又有所谓“公案小说”,剧情以清官侦查破案为主,例如“包公案”“狄公案”“施公案”“于公案”“百家公案”……后人或比附为西方的侦探推理小说。

此外,唐宋以来的禅宗也有“公案”的说法。

所谓公案,通俗地说,“即是前世祖师教授弟子,令弟子开悟的经过,也就等于是‘教学记录’”,或者说是“公开的案例”,或者说是“由禅师提出要弟子回答的问题”。

这层含义,已经近乎思想实验的意思了。

综上所说,“公案”一词兼具法律、聚讼、案例、教学诸种含义,借来作为“奇案”的替换语,应该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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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以何种程序为法理观点的展示平台?

中国古代的司法程序,迥异于英美法系,似乎缺乏“法官陈词,各抒己见”这样的平台。

不过,上古时代有“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即通过集体议事的方式,裁决疑难问题。

《尚书·尧典》有尧主持的治水人选的会议,《商君书》第一篇是秦孝公主持的秦国是否变法的激烈争论。

秦汉时代,不仅中央朝廷的群臣集议比比皆是,郡县听讼断狱也每有“吏议”。

唐宋以降,集议被进一步约束于法制的框架之中,而不再随意使用。

但每逢大案,仍有高质量的法理研讨。

例如北宋神宗时代的阿云案,王安石、司马光、文彦博、吕公著、富弼等数十位名臣集体参与讨论,展现了高超的法律水准与精深的法理修养。

以中央朝廷的集议制度为各派法理观点的展示平台,可以展现中华法系的程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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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背景如何设置?是否引经据典?

如前所述,“洞穴奇案”的背景虽然近乎架空虚化,但仍在当前历史的延长线上。

富勒对法学经典的引用十分克制,他试图让读者直接领略法官陈词中所包含的“朴素真理”。对此,“洞穴公案”的写作只能借鉴一部分。

首先,本案的背景也会尽量虚化,设置在一个架空的王朝。

但这个王朝并不像纽卡斯国一样,处于当前历史的延长线上,而是处于中华法系解体之前的时间分叉线上。

换言之,那是一个中华法系并未解体的平行时空。

我会效仿富勒,为那个王朝设置独特的法律史,官制也出于七拼八凑。

但精通历史的读者不难洞察这些设置的原型。

其次,与“洞穴奇案”最大的不同是,本书将较多地引经据典。

“洞穴公案”作为思想实验,目的并非(也无力)推进法理学的发展,而是展示曾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种种思想。

这些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人而言,已经十分陌生,以至于如果我不用“乡音”(原文)而用“客话”(西语逻辑的白话文)表出之,必将令人“笑问客从何处来”。

但为了扫除阅读障碍,我将尽量克制原文的直接引用,而采用正文白话意译、注释标明出处的变通形式。

这样,读者在欣赏正文顺畅的逻辑与文气之余,也可以通过注释一一按寻依据与出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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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还刻意模仿了《洞穴奇案》的西式文风。

陌生化的处理方式,也许能令读者与中国古典保持适当的欣赏距离,生出别样的美感。

最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期望与失望,必须澄清的是:“洞穴公案”并非足以与“洞穴奇案”相颉颃的思想实验,也并不是后者的山寨与舶来,只是另一种写法的《中国法思想史》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