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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七条规定,下列有车架号34辆(其中有牌车辆19辆,无牌车辆15辆)、无车架号15辆(其中有牌车辆6辆,无牌车辆9辆)车辆因交通违法被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留,违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现将以下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请违法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赣州市南康区金融中心1号楼裙楼市民服务中心三楼(陈赞贤大道与赣南大道交汇处)违法处理中心窗口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及报废车辆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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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架号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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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五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有车架号9辆(其中有牌车辆2辆,无牌车辆7辆)、无车架号28辆(其中有牌车辆14辆,无牌车辆14辆)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留,相关涉嫌交通违法当事人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现将有关机动车信息予以公告。请相关涉嫌交通违法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信息证明、车辆信息证明等证件手续到车辆被扣押的中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前来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对相关车辆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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