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7月4日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工作下发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按照要求,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努力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根据相关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各市要引导平台企业与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要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三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李晓并)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