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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河南,有一名货车司机因刮倒醉驾电动车致人死亡被认定为主责,服刑9月后却获得了国家赔偿,这是怎么回事?

这名货车司机51岁,驾龄三十多年,在2019年的一次运输过程中,大货车的后轮不小心挂倒了一位醉酒后骑电动车的行人。

“那段路是双向6车道,我父亲在由北往南的中间车道。他觉得电动车是不安全因素,两车又隔着一股车道,就在原车道加油超过去。结果,超车的时候,不知道电动车什么时候歪过来,跟右后轮撞在一起。”货车司机的儿子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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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面写着,根据《道路交通法》对于超速及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货车司机因超速而负主责。事故发生后,经第三方鉴定,电动车驾驶员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7mg/100ml。

当时,货车司机复核无效,只好接受调解,向电动车驾驶员赔偿了72万元(由保险公司支付)。但一年后,这名电动车驾驶员死亡,货车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审法院认定,原判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发回重审。检察院也认为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对货车司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货车司机获得了国家赔偿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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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货车司机获得了赔偿,但这一年多的时间,他一直被羁押、监视居住,完全失去了工作,家里为打官司借了不少钱,亲朋好友都知道他肇事致人死亡,个人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最终,货车司机的儿子还是希望内黄县交警大队撤销此前的事故责任结论,并为货车司机恢复名誉。

谁会想到自己碰上这样的事情?即使给赔偿,这背后的时间、精力、个人声誉受到的影响也不知道能否得到弥补。希望交警大队为涉案司机恢复名誉,也希望各位驾驶员一定要谨慎行驶,开车、骑车就别碰酒!

(内容来自: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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