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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彻底消除窝住风险隐患,北京市公安局开展“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以“房安全、人安居”为目标,持续加大对全市出租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申报人房信息、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等违规违法行为。同时,通过持续不断的清整和安全防范宣传,有效提高群众自主申报登记意识,打好“清查+管理+宣传”的组合拳。

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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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在某辖区检查出租房屋时发现,刘某将名下一房屋租赁给他人,但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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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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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在某辖区检查出租房屋时发现,马某将名下某处房屋租赁给他人期间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造成在该出租房屋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存在治安隐患问题。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马某罚款三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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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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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5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在检查某辖区出租房屋时发现,张某将名下某处房屋租赁给他人,在已签订《租赁房屋反恐责任义务告知书》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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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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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北京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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