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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然而,一些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不惜采取恶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这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所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应对和防范同行的恶意竞争行为?

0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典型、最多发的行为之一,就是我们俗称的“傍名牌”,即通过模仿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通过此种方式借用他人或者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以及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

在交易活动中,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需以明示的方式,并应当如实入账。但是,有的经营者通过贿赂的方式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的交易机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明确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3.虚假宣传

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等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案件也是占比较多的一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有的经营者对其自己的产品质量、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引诱、误导消费者,不正当抢夺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损害企业的竞争优势,也会破坏市场交易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

通过不明确的奖项设置或欺骗性手段进行有奖销售,误导消费者。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市场经营的策略之一。但是,有的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欺骗、误导、不当诱惑消费者,也可能扰乱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6.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是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

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02

司法案例分析与启示

广东长立电器有限公司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粤06民终5265号)

(1)基本案情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68年成立,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标。美的公司注册了第37类第1523735号“美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长立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原告美的公司主张长立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的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及宣传图片中多处使用包含美的公司企业字号“美的”的“美的美”文字,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

(2)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茂名美的美公司的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该企业名称在实质上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害,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长立公司使用“美的美”字号时,美的公司的企业字号在家用电器市场领域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作为加工、销售家用电器的企业,长立公司对该情况应明知,却仍在被诉侵权链接上标注“……美的美公司电饭煲……”,其中的字号“美的美”与“美的”相近似。长立公司表面上是使用茂名美的美公司的企业字号,实际上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美的公司“美的”企业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亦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长立公司的商品与美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进而将被诉侵权链接指向的商品与美的公司的商品发生混淆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长立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茂名美的美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过工商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长立公司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3)启示意义

通过上述的案例,我们得到的启发是虽然企业名称经过工商行政机关的核准登记,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如果在实际使用中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知名企业的商号权,仍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提醒企业在选择和使用企业名称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避免与他人的知名标识产生冲突。同时,企业也要警惕故意与气商标等进行混淆的行为,面对同行的恶意竞争,应提升维权意识,企业要保持对市场的敏锐观察力,一旦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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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对策略详解

1.平台申诉机制的运用

当企业在电商平台上遭遇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首先可以利用平台的申诉机制,按照平台规则进行申诉,以期恢复商品链接和店铺正常运营。

2. 法律手段的运用

(1)证据保全: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立即采取公证等手段固定证据,为后续的法律行动打下基础。

(2)确定侵权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侵权方的详细信息,为提起诉讼做好准备。

(3)律师函: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4)诉讼:如果侵权行为持续存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求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3. 防范策略的建立

(1)商标注册与备案:在主要市场及时注册商标,并完成备案,以获得平台的保护,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或仿冒。

(2)产品合法性审查:在采购和销售产品时,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避免销售侵权产品,减少法律风险。

(4)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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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的应对

企业在面对侵权诉讼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应对:一旦收到侵权通知,立即下架相关产品,并委托律师评估情况,制定应对策略。

(2)和解协商:通过律师与权利人沟通,寻求和解方案,以缩小损失,恢复业务正常运营。

(3)法律抗辩:如果和解无果,应积极准备法律抗辩,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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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管理

与市场环境的优化

企业在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对市场环境变化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此外,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市场环境的优化,与其他企业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商业环境。

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参与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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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应对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在多个层面上进行努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内部管理和市场参与促进市场环境的改善,企业可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企业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