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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

答:《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i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8

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五)解释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向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明传通知,进一步明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4项具体工作要求:(1)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2)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3)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4)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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