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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01、第五百六十三条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02、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03、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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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05、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06、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07、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08、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09、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10、通知解除的条件

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11、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异议不成立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12、异议期间的法律效力

在当事人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时,如果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合同是否解除?

对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异议期满后合同即解除。

【我们认为】,这一认识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精神。通知只是当事人行使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方式,是否产生解除的效力要以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而与对方是否提出异议无关。故《解释》第53条明确,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并不当然解除,人民法院应当对通知解除的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进行审查。如果没有解除权的,合同并不解除。

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答: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须由当事人为相应的意思表示,意图即在于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状态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能够有明确的认识。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依据何种事实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其意在强调,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该条虽未覆盖约定自动解除条件的情形,但出于促进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清晰化、明确化的考量,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宜认为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

14、应如何认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问:实践中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或者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否则,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也不产生解除的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且没有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提起异议之诉,就发生解除的效力,而不论其是否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请问对此应如何认定?

答:上述问题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立法目的和法理来认定。

第一,从相关立法条文看,解除合同是有条件的,不能任意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该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无论约定解除合同或者法定解除合同,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否则,合同不能解除。总体来看,符合该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百六十三条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实质性要件,“通知对方”是当事人取得合同解除权之后的形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第二,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看,任意解除合同违背《民法典》合同编的精神。合同编的立法目的是尽量使合同有效,促进交易安全。合同解除是以合同生效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就像法律一样对缔约双方均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缔约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将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破坏了合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

第三,从法理上看,合同守约方通常因相对方违约而取得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这一安排实际上限制了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保护了守约方的利益。《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将合同解除的后果规定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如果按照上述第二种意见,那么,只要符合异议期间的要求,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违约方也存在任意解除合同、废止未履行部分效力的余地,守约方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将显著失衡。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

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备,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异议期,异议期内对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5、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8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6、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7、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未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为由,要求从违反保证条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书面通知后仍支付保险赔偿,又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的书面通知后,就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等事项与被保险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保险合同于违反保证条款之日解除。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通知解除的认定。

【法律问题】:

21、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解除时,应否审查通知方有无合同解除权?

【法官会议意见】: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93条或者第94条规定的条件,即需要具备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

人民法院在审查合同是否解除时,需要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不能仅仅以约定或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而受通知一方未起诉表示异议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十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全省合同法疑难问题研讨会研讨问题报告》

22、合同解除通知与诉讼的关系问题。

第一种观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理由: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二种观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如对方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在法院判决下达之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理由:合同法第94条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这一规定也有其不完备的地方,即如果违约方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在法院没有判决前合同的效力是解除还是没有解除,法律没有规定。而在实践中,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此时合同应处于解除状态。但如果法院判决合同不解除,则非违约方根据合同已经解除状态所采取的行动就须恢复原状。因此,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法院判决未下达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但人民法院裁决认定合同不解除的,合同效力追溯至合同成立时。

十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川高法〔2016〕149号)

23、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对方发送通知解除合同,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

24、人民法院审查判断通知解除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或者审查判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应当审查通知解除方或请求解除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25、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对方发送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通知解除方必须享有合同解除权,才能发生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26、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 条的规定通知解除合同,相对方有异议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相对方在前款规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通知解除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经审查认为解除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不能以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期限届满为由确认解除合同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认为解除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应当确认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时已发生法律效力。

27、当事人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对方可以在诉讼中进行抗辩,不需以提起反诉或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异议。

十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28、解除权人发出的通知内容只是催告相对方履行债务,或者只是载明如果相对方不履行债务将解除合同而非合同自动解除,未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催告通知而非解除通知。

29、法律规定可以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人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起诉状中载明的解除权发生事由,应当要求解除权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十五、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0、合同解除的方式及认定:当事人欲解除合同,能否不经通知而直接以诉讼的形式为之?假设肯定该类诉讼的话,则如何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判决生效之日还是起诉状送达之日?

答:合同的解除按合同法93、94条的规定,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协商解除自无争议,有争议的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单务行为,可以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已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对合同的解除方式,有的主张通知程序为前置程序,不经通知不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从经济、效率角度可以通过诉讼解除。我们看一下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从该规定来看,解除权人解除合同自通知对方时生效,对方有异议的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法院审理的确认之诉,确认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理由是否合法,并非以职权解除合同。因此通知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解除权人不能通过诉讼通知。由上法院对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理由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合法,合同解除时间应是通知到达时,并不因诉讼延长。上面讲的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法院强制解除的情况,合同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对问题提出的合同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并非解除权确认纠纷,而是合同履行纠纷,属于法院可以强制解除的情况,如果符合强制解除或双方在诉讼中同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起诉状送达之日。

十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浙法民二〔2012〕21号)

31、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答:从性质上看,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其具体行使程序应该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为之,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此种规定旨在倡导当事人意思自治,使当事人以最便捷的方式处理自己的事务,但并非是对当事人首选司法解除方式的明确否定。况且,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仅仅是合同关系的消灭,还会产生因合同已部分履行所导致的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后果,这并非是当事人私下能解决的,必须求助于司法救济。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宜以其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驳回其诉请,经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决解除。

十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32、解除条件成就之日合同自动解除,不需要当事人以通知等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

3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因此产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可以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构成要件的,也可依据该条提出诉讼解除。

34、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双方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通知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一般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诉讼解除。

35、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不能外,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方)不享有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

十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房屋租赁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36、承租人在转租时向次承租人出示了产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出租的委托书。后在未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的情况下,次承租人径行以未向其提供房屋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转租同意书为由单方面通知承租人解除转租合同,该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能否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答:由于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已向次承租人提供了房屋权利人出具的委托书,作为其有权出租之证明。虽授权委托出租与同意转租在权源上确有不同,但均可证明承租人确有权出租房屋。在未给予对方合理期限对出租的权源进行补正,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其发送的解除函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37、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既不实际使用租赁房屋也不腾空返还,出租人通知承租人限期搬离,否则出租人将有权自行收回房屋。承租人收到通知后既未回复亦未自行搬离。出租人主张的房屋占用费应计至何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据此,在出租人解除合同后即通知承租人限期搬离,并明确若逾期搬离将自行收回房屋的情况下,如承租人已收悉通知且未按期自行搬离,出租人应当及时自行收回房屋。若因出租人未及时收回房屋,导致房屋占用费损失扩大,出租人对其扩大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十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承揽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38、解除权行使方式的审查要点

(1)是否采取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

(2)是否系守约方发出解除通知;

(3)解除通知是否明示;

(4)守约方是否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解除日。

39、一般而言,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即守约方享有解除权,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赋予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其目的是打破合同僵局,但是并不意味着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而是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会产生更大的损失。通知解除应当明示,不能以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解除。如果当事人直接起诉解除的,自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

二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40、未履行解除合同通知义务的抗辩审查要点

(1)明确原告具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权;

(2)明确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但未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

41、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原告提供了通知的证据但被告不认可时,双方应就通知送达的地址、签收人信息等进行确认。

42、原告在起诉前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不影响原告通过起诉行使解除权,通知时间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为准。

二十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案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2015年1月9日)

43、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必须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

答:对于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为不要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通知解除合同,只要解除权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对方当事人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且该意思表示为对方所知悉,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44、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撤回?

答:解除合同的通知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通知的撤回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规定,即“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与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到达对方当事人”。

45、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撤销?

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撤销。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则应允许撤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恢复原合同关系。解除合同通知的撤销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即“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6、当事人未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即当事人单方通知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并未排除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利,亦未将通知作为当事人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更倾向于选择以裁判方式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并作出裁判。如果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要求解除权人先行通知解除,就解除的法律后果再行起诉,将增大守约方的维权成本。因此,当事人未向对方当事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47、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解除后,又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形下,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已经解除,法院判决在合同解除纠纷中的作用,仅仅是确认当事人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是否已经合法解除了合同,而不是代替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或者决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应当自何时起解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当事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判决论理部分确认合同已于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解除,进而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直接作出裁判,不应将解除合同的内容写入判决主文。

48、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以后,对方当事人单方通知解除合同,能否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答: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以后,对方当事人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其目的在于对抗原告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如果简单认定合同自通知到达之时解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合同自通知到达之时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该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二十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

49、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起诉时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诉讼前未通知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50、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另一方未对该解除通知提出异议的,该通知解除是否发生效力,还应审查通知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民法典》第562、563条规定的情形。若通知方不具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即便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二十四、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一)》

51、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提出解除合同主张是否认定为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中的解除通知?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举证期限内又变更为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合同须通知对方当事人,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通知的方式有多种,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通过法院送达起诉状或答辩状形式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其行为具有双重意义,既是一种诉讼行为,又是一种民事行为(意思通知),因此,可以将此认定为解除通知。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如符合法律或约定的,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并非待判决确认后才具有解除的效力。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举证期限内又变更为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若对方当事人亦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原解除通知视为撤销,审理时不再考虑原解除通知的事实;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审理中主张合同已因原解除通知而被解除的,此时,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审查合同是否因原解除通知而解除,而后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作出支持与否的判决。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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