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报告讯(崔宏涛 通讯员 师艳娇 张胜利)“现在市场都换成白炽灯照明了,果蔬、肉类、海鲜的新鲜程度一眼就能看出来,我们买起来也更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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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5日上午,当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合行政机关前往辖区某市场对“生鲜灯”问题进行“回头看”时,正在买菜的李阿姨高兴地向前来开展“回头看”的检察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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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新密市检察院“益心为公”志愿者向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反映,其在家附近的某超市购买肉时,看着肉色泽不错,就买了点,结果回家发现并不新鲜,怀疑是商家使用“生鲜灯”迷惑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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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线索后,新密市检察院经研判分析,认为该线索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即对辖区主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生鲜店进行走访调查,发现部分商家在售卖生肉、海鲜、水果、蔬菜区域使用不同颜色的“生鲜灯”,在灯光的“美颜”作用下,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就会受影响,容易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感官认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生鲜灯”的违规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也可能给部分商家“以次充好”的可乘之机,从而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增加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隐患。为制止商户使用“生鲜灯”违法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素颜”上市。随后,新密市检察院依法向新密市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职能部门开展“生鲜灯”专项治理行动,严把食品安全关。工作开展以来,行政机关共检查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商户141家,整改问题34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3份,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宣传培训,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行为。广大消费者和商家也表示支持将“生鲜灯”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认为关掉“生鲜灯”后看到的食物更真实,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新密市检察院不定期对“生鲜灯”整治规范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生鲜灯”治理见成效、不反弹,确保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有的经营业户不了解使用‘生鲜灯’是违规行为,说明我们政策宣传不到位。还有继续使用的,说明我们执法不到位,我们将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对此展开专项治理,加强执法力度、宣传力度,严守食品安全关,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新密市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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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不过烟火气,人间至味是清欢。食品安全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下一步,新密市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民生所盼,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的社区团购、直播销售、网络餐饮服务等领域,紧盯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损害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凝聚行政机关共治合力,以更优检察履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新密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晨说。

新密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王品说,2023年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生鲜灯”禁令,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

王品说,“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可以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在“生鲜灯”照射下的肉类蔬菜瓜果,光泽度更好,颜色也看起来更加鲜艳,导致消费者无法辨认它的真实颜色,极易买到瑕疵产品。

“食品安全无小事,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新密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关注食用农产品安全,消除‘生鲜灯’监管盲区,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请广大生鲜产品经营者自觉依法经营,拒绝使用各类不合规灯具,向“生鲜灯”说“不”。让生鲜食品农产品去除“美颜滤镜”,亮出“素颜本色”,让老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王品最后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三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