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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所谓""泄露",是指将本不应告知他人的信息让他人知悉。泄露的方式有多种,如向媒体提供、自己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等。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指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不得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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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包括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四是涉及商业秘密且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开以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商业秘密造成损害,以及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本身,也包括其他与案件有关不宜为诉讼参与人以外人员知悉的信息,如案件事实的细节,诉讼参与人在参加庭审时发表言论的具体内容,被性侵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都属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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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是指不应让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的信息为大范围社会公众所知悉。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信息公开传播以外的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如造成被害人不堪受辱自杀自残,给商业秘密所有者带来严重经济损失,造成审判活动被干扰导致无法顺利进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