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本报从信用中国获悉,由于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近日,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吃三张罚单,处罚金额分别为7万元、7万元、6.3万元。

本报注意到,2024年4月17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新首钢国际人才社区1607-035地块工地进行检查,通过聘请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现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用一台轮式装载机(型号:YX618H,机号:567006LBHLH256770)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04月26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F072310032400474),显示这台轮式装载机污染物排放的光吸收系数为2.53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0.5m-1),属于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报注意到,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元(RMB70000)整。

本报注意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石环境车罚﹝2024﹞5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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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报还发现,另外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为石环境车罚﹝2024﹞8号、石环境车罚﹝2024﹞7号,处罚金额分别为7万元、6.3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均为2024-06-25,处罚机关均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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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过天眼查了解到,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首钢集团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633700269T,法定代表人为杨波,是一家以从事房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文|中国基建报 赵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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