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证监会公告,对先锋基金变更主要股东提出两项反馈意见:

一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与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此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科技)将控股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先锋基金两家金融机构。前期,指南针科技就是否具备对两家机构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以提升其综合竞争力进行了说明。但监管关注到,指南针科技再融资尚在审核过程中,作为持续资本补充的资金尚未到位。需要指南针科技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就补充资金未到位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进一步完善在相关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对控股两家金融机构持续资本补充安排。

二是,需要指南针科技就控股先锋基金后完善公司治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具体安排进行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