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想到一个成语——越俎代庖,怎么会想到这个成语的呢?请看大屏幕:

#女子称养父去世后房产被堂哥霸占# 7月4日,河南周口。一女子发视频称堂哥“霸占”养父的房子土地。女子表示,养父2019年去世,因自己是女性,由堂哥在葬礼仪式上摔盆送养父下葬,于是堂哥要求继承养父的房子和土地。

本来嘛我也没觉得什么特别新鲜的事,网上每天的好玩事多呢,不会刻意关注一个随意跳出来的新闻,但看到该新闻里村支书的话,不免要科普科普,打抱不平了,村支书说的啥话?

据新闻:“7月4日,村书记表示,按照当地民俗房子和地应归堂哥,按法律,堂哥无权继承。”村支书这话怎么评价呢?我认为叫老好人作风,两方不得罪。但既然作为村支书,也算是党的干部了,就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说话办事,而不是拖泥带水,哼哼哈嘿。越是不干脆,越是不想得罪人,越是容易激化矛盾。还是鼓对鼓锣对锣,说清楚了好。

关于此类民间纠纷的处理依据,我国民法典说的非常明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遗产继承法律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所以不存在另外适用什么“民俗”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此处的继承指法定继承,如有遗嘱继承的,另说。

从本新闻的解释看,当是无遗嘱,否则村支书都不需要说“按照当地民俗房子和地应归堂哥”了。既然无遗嘱,女儿获得父亲的遗产不是顺理成章?即使是养女,也和亲女儿同等法律地位,享有继承权。这个遗产关这个堂哥什么事?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堂哥的位子,他来插什么杠子?不是越俎代庖又是什么?

纯粹是一个很无聊的纠纷,尽拿一些封建糟粕的东西来说事。法律规定明明白白,没有模糊地带,此番占用公共资源显得很Low。

无独有偶,关于收养,今天还有一则新闻:

【夫妇“收养”孤儿16年未登记:去世留下百万遗产,男孩被判无继承权】#男孩被收养16年被判无权继承百万遗产#

注意,这里的“收养”是有引号的。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郭甲与郭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施行期间,按规定,收养关系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但郭甲未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法院由此认为,其收养关系因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不成立。为此,按遗产继承顺序等规定,郭甲对郭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不管是现行的民法典,还是1991年通过的《收养法》,都规定了“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也即无登记,无收养。不登记,就算有收养行为,那也是“收养”。郭甲对郭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就是因为双方并无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从郭甲这个案例看,从九十年代开始已经消除了“事实收养”,九十年代还消除了“事实婚姻”,根据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换一句话说,1994年2月1日后的“结婚”已不认事实婚姻了。男女睡上100年也不能作为事实婚姻。

网络时代,一定要注意学习,一天不学习,就跟不上时代了。本新闻里的村支书也得抓紧学习。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这位村支书要对照工作条例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啊。

最后,给这个堂哥免费出个小主意,我说的是假如,假如堂哥对老人平时有所敬孝,也可分一点遗产的,法律依据来自民法典:“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就帮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