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着经济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

网友咨询:

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隐形加班”?

陈晓薇律师解答: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隐形加班,是上班族和网友吐槽休息时间被微信等社交工具侵蚀,用微信开会、布置任务、发工作进度或其他话题,下班和周末也不例外,导致每天处于隐形加班状态。无论是传统意义的加班还是“隐形加班”,其认定标准关键是看在非工作时间内,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仍然处于被用人单位支配或使用的状态。劳动者如果通过社交软件等所做工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简单工作沟通的范畴,则可以认定为劳动者是在占用休息时间额外向用人单位提供实质性劳动,这就应该按照加班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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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补充:

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为其所服务的企业提供了实质性工作内容,特别是在休息时间使用社交软件进行工作,应当被视为加班,有权获得相应加班费。这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健康、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陈晓薇律师

贵州晗霁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法律领域,拥有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解决当事人特定争议,谋求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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