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不仅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因高空坠物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此前,昆明某小区一高层住户家中窗户玻璃脱落,直接砸中了下方停放的私家车,造成车辆挡风玻璃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私家车车主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仔细研判案情,组织双方调解,耐心沟通,多角度为其阐明利害关系、法律风险,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在该案中,高层住户作为窗户玻璃的所有人及使用人,未能及时发现玻璃破损或因年久失修有坠落隐患,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从而导致窗户玻璃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提醒

首先,社会公众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是对他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其次,要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住户在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时,应当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防止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同时,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安全使用。 高空坠物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关乎社会公德和文明素养。大家要从自身做起,不从窗户抛物,不将物品放置在阳台等易坠落的地方,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费丹艺 通讯员 敖成彪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李鸿睿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