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众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献血者的人身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献血的规定,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组织的方法包括通过集会动员、广告招募、以言辞劝说、以金钱引诱,等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一般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者的身份各种各样,有工人、农民、社会闲散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三、认定非法组织卖血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实践来看,组织他人卖血的一般都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果不是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是在组织献血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具体入罪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2条的规定把握。

2.正确理解和掌握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为使他人出卖血液而实施了组织行为,即使被组织者尚未出卖血液,也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既遂。因此,本罪不存在未遂问题。

3.非法组织卖血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如何定罪的问题。

《刑法》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在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由于超量卖血或者血液不合格,可能会对卖血者和使用血液者的身体造成伤害。但由于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当造成轻伤时,仍应定非法组织卖血罪;当造成重伤以上的危害后果时,则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组织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携带者卖血,并将血液提供给其他人,另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的,应数罪并罚。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适用《刑法》第333条规定时,应该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