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①公布内容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以及违法主体法人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及责任人等信息一并曝光。

②公布平台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信用中国、信用广东、市级信用等网站,以及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将公布情况向34个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同步推送。

③公布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3.受到34个单位28项措施的联合惩戒

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限制直接负责人员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进行必要限制;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阻止出境等。

4.刑事处罚

①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②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